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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法可依:不允许吃猫狗肉!否则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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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2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香港有法可依:不允许吃猫狗肉!否则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p>
<p>条例里,对屠宰狗只或猫只作食物有非常明确的规定,22条原文:<br/><br/>第167A章 第22条禁止屠宰狗只或猫只作食物。举证责任<br/>(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br/>(2)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br/>(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规定。<br/>第167A章 第23条罚则<br/>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br/><br/>猫狗条例全文见这里:<a href="http://www.92kucat.com/dedecms55/a/news/miaojiexinxian/2009/1027/649.html">http://www.92kucat.com/dedecms55/a/news/miaojiexinxian/2009/1027/649.html</a><br/><br/>小小的香港都有如此明确的法律,而我们强大的中国,却有这样的新闻:"如明令禁止立刻收手" 猫贩坦言钻法律空子赚缺德钱 。我们的法律在哪里?<br/></p>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确是无保护猫狗的法律条文,我讲的意思是指只要有人喜欢吃猫狗,立了法也无用.不好意思引起你误会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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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09-10-2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个扭曲的法治社会……</p>
    <p>吃野味猫狗的人去立法禁止吃野味猫狗……是多么的可耻!</p>
    <p>虽有满腔期待,但可想象最终的失望……正如广州的“狗牌”制度,法律是出台了,但一刀切的制度也造成了很多遭遗弃的狗合法的被捕、被杀!</p>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2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大家都要爱护动物.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p>中国不缺法律条文,只是无人认真执行.</p>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五花鼠</i>在2009-10-27 15:12:03的发言:</b><br/>
    <p>中国不缺法律条文,只是无人认真执行.</p></div>
    <p>条文在哪里啊。找出来看看</p>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6-10 00:06
  • 签到天数: 10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9-10-27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五花鼠</i>在2009-10-27 15:48:56的发言:</b><br/>中国的确是无保护猫狗的法律条文,我讲的意思是指只要有人喜欢吃猫狗,立了法也无用.不好意思引起你误会了. </div>
    <p>哈哈,潜水的浮上来了,欢迎欢迎!</p>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12 00:2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2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span style="COLOR: rgb(255,0,0)"><font class="TiaoNoA">第167A章 第22条</font>禁止屠宰狗只或猫只作食物。举证责任<br/>(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br/>(2)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br/>(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 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规定。<br/><font class="TiaoNoA">第167A章 第23条</font>罚则<br/>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span><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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