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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吃猫,不必等到《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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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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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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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0-8-1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这样一车运到广东能挣2万,保护法说抓到猫贩最高罚款5千,感觉还是形同虚设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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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猫贩子的猫都是偷来的!要不就是抢来的!这偷来抢来的东西难不成就不是违法?!
再说这些了流浪猫身上那么多病菌,人吃死都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发表于 2010-8-1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雨妹妹,21号你会去吗
发表于 2010-8-16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猫狗,现称作“伴侣动物”,是能够与人达成精神交流的动物。但作为生鲜食品其实已存在二十多年。正如《三花》中那位食客所说,这是一种传统饮食。

我可以尊重你保持传统饮食的权利,但是请你先尊重一下现行法律!猪肉还传统呢,你去把别人家的猪偷了吃看看?你把没检疫的生猪拿去卖看看?你上山盗猎野猪看看?你杀猪不好杀故意活踩开水烫看看?我没要求你视猫为伴侣,但是我有权利要求那些卑下的贼人停止偷盗,停止滥杀,停止欺诈!严重一点说,当别人误食了你们冒充羊肉卖出去的,已经在运输过程中折磨的奄奄一息身患重病的猫,你是在为了自己的脏钱伤害他人,这是危害公共安全,与投毒何异?
发表于 2010-8-16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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