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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猫即兴

[七嘴八舌] 不堪的、几乎不出意料的结局。。。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haruhiko 发表于 2014-1-22 09:49
猫贩不会分辨哪只是天生天养的流浪猫,哪只是受万千宠爱在一身的家猫,只要看起来是猫,抓得到,就能换钱 ...

爱笑的联系电话和救助地点在什么地方的?
发表于 2014-1-2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Vrigo 发表于 2014-1-22 22:42
爱笑的联系电话和救助地点在什么地方的?

爱笑论坛有详细的地址和电话:http://www.savingthepets.org/bbs/forum.php
发表于 2014-1-2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t.cn/8FtUcbf大家不妨看看这个视频,天台养的几十只猫惨遭毒手,这里,我怀疑有变态人士的所为,也可能是天台养猫造成其它居民受扰,于是出此下策;还有,珠江市场附近专门喂养流浪猫的玲姨,就告诉一些义工说,她一直喂养开的流浪猫,不断地消失,有些平时不能接近的,一样消失无踪;越秀山的也一样,都是一样有群护的阿姨,阿姨也去了解过,邻居们说,那些偷猫的工具都很厉害,套住后里面还有拉索,所以捕捉的速度很快,而且看到的市民也没什么反应,所以那些偷猫的,都是大白天行动,根本不担心会有人出来干涉。所以,放归点的选择,大家真的要慎重,否则,真的无形中成了饲养员,只可怜了那些猫。
发表于 2014-1-2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年来一直都是零散的声音个人组织在呼吁立法,提案也每年都提出,但是每次都是雷声大雨声小,原因主要在于零星的声音不足以让ZF有所行动。
发表于 2014-1-2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sokey 发表于 2014-1-23 21:12
多年来一直都是零散的声音个人组织在呼吁立法,提案也每年都提出,但是每次都是雷声大雨声小,原因主要在于 ...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动保圈太不团结,因为,动保,从初始到现在,真正在做的人并不多,但混在其中吃动保饭的却越来越多,广州如是,外地也一样,而且,往往是,那些骗子会活得比真正的动保机构和个人要滋润,宣传会更加卖力,就更容易取得市民的信任,影响力也比那些真正为动物的机构和个人要大,所以,这种局面,造成的结果就是,真正的动保人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做这些事情,做这些事情,要有资金和专业的人士配合,要有懂法律和懂得跟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士交涉能力的专业人士的配合,这一切的基础是什么?资金。做事情,靠蛮干已经不可能,动保,要讲技巧再配合一些适当的“过激”行为(如这次武汉的拦截事件,如果能好好地发挥,结果将会完全不一样,这种结果,我相信是当时现场一些狂热的爱猫人士,加上种种压力导致的)。所以,朋友们,我们的思路要针对现实进行不断地调整,如果停留在救助、或者太具体的方面,我们就依然只能维持原状,那些救助,只能是一种辅助,不要成为一种常态。还有一个,不断地看到朋友们呼吁立法,但真的立法,大家可得好好想清楚,您能接受立法后的局面?尤其最突出的,就是对流浪动物的处理方式,如果是政府行为,我敢相信,只能是一种定期淘汰的管理方式。如果大家能接受,那么,先从拦截后的动物处理上接受一下如何?让自己不断地锻炼一下,迎接将来的挑战。
发表于 2014-1-2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Joey-lmk 发表于 2014-1-24 10:51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动保圈太不团结,因为,动保,从初始到现在,真正在做的人并不多,但混在 ...

立法才是根本,没法可依,很难从源头打击贩卖小动物的黑色链条,没有法律法规,偷猫毒狗,虐待动物都是合法的,志愿者上高速公路拦截偷来的猫狗是犯法,猫狗贩反而是合法。
至于说民众对立法的适应度我保持乐观,你看计划生育政策,几十年了,落实得多好,一环扣一环,管得多严,只要ZF肯做,就一定能做好,关键是不重视,懒政。
发表于 2014-1-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带来权利,同时也有强制的义务,譬如对宠物主人的要求,不能弃养,按规定要求给宠物免疫绝育上牌这些,更有冲击性的是伴随而来对城市流浪动物、弃宠的处理方法,如无意外会沿用收容领养逾期安乐这一条,按现在民众的接受能力来讲,不是一般的困难。
发表于 2014-1-2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lurw 发表于 2014-1-22 23:24
爱笑论坛有详细的地址和电话:http://www.savingthepets.org/bbs/forum.php

好的,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

当救助大批的猫狗时,可以怎样做?怎样的做法是合适、合法、可行的?

远有各地的拦截事件,近有2800事件,还有熙熙猫友曾参加的大沥事件。。。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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